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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缺陷如何承担责任?
2014-06-17 16:00:36 来源:史剑琴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当然,工程质量缺陷的房屋很广,从这个概念讲,如果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是优良,而工程质量只达到合格,严格讲这也属于工程质量缺陷的范畴,因为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优良标准。
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有:承包人过错、分包人过错、发包人过错及监理人过错、设计人过错、勘察人过错。在工程合同下讨论工程质量缺陷,一般只涉及承包人过错及发包人过错。根据各方合同关系,监理人过错、设计人过错、勘察人过错一般划归发包人过错,分包人过错一般划归承包人过错。
根据《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释》第12条的规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该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1、设计图纸缺陷。
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有缺陷从而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承担过错责任。依据《质量管理条例》第28 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规定,承包人应发现该差错但未发现该差错的,或者发现该差错但未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2、指定分包工程缺陷。
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3、甲供甲指建材缺陷。
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性标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参照《合同法》第 256 条有关“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定,承包人应检验未检验,或者虽检验但未通知更换的,应该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4、甲方肢解发包工程缺陷。
《建筑法》第24 条规定,发包人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人应当依法进行发包,禁止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的单位或将工程任意肢解发包。
5、甲方降低质量工程缺陷。
根据《建筑法》第 54 条规定,发包人在设计或施工中提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造成工程程质量问题的, 发包人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承包人未予拒绝的,应当担相应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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