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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按过错分担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
2014-06-18 09:19:05 来源:史剑琴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承担,可依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根据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而双方尚未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得继续履行,承、发包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一)订立合同 , 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行为,过错方应赔偿相对方基于信赖合同有效而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为签订、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支出的各项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而双方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终止履行。
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或挂靠其他建筑与其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工程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由承发包双方根据过错程度分别承担。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违反《合同法》第 279 条规定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因此而发生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经鉴定工程质量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对质量不合格也有过错的,应当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释》第3 条的规定,工程质量不合格,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工程价款,承包人当然会遭受损失。如果发包人对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即应当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三无”工程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建后,发包人仍要求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负主要过错责任,承包人承担次耍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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